家事指尹丨意定监护和生前预嘱,跟普通的遗嘱法律服务有什么区别?


编者按:什么样的一名律师,算得上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领域的专业律师?如何服务好关系复杂、需求多变的高净值家族?怎样合理运用情和法的工具,平衡家族个人财富与家族企业的纠葛和冲突?

为了解答如上疑难,无讼特别邀请专注于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尹红志律师,分享作为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专业律师的个人经历,探讨经典案例中的宝贵经验,探索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法律服务的机会与未来,为该领域门外的青年律师拨云开雾。

近年来,随着中国老龄化趋势加剧,空巢老人数量呈上升之势,意外频发,导致许多法律纠纷出现。如何运用我们的智慧和现有法律工具未雨绸缪,使老人们即使在未来发生失能、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作出治疗方案决策等时刻能够遵从自己的真实意愿,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东城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与特殊人群保障业务研究会主任、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家事与财富传承部主任尹红志律师团队推出了关于意定监护和生前预嘱的新型事务性组合法律服务


今天,我们邀请到尹律师,跟我们一起聊聊意定监护和生前预嘱那些事儿。


问:尹律师,我们关注到您的团队已经把意定监护和生前预嘱法律服务打造成法律服务产品,这个法律产品的主要服务内容是什么呢?


答:意定监护和生前预嘱法律服务产品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意定监护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家庭及财产状况、协助收集与订立意定监护协议有关的资料、解答与服务产品有关的法律咨询、拟定《意定监护协议》、指导监护委托人填写完善《生前预嘱》、对接公证处对协议进行公证。


问:请问您是如何想到打造这样一个法律服务产品呢?


答:司法实践中有太多遗憾的案例触动了我。一个人无论年轻时多风光、多优秀,老了以后都会面临同样的年老、病痛、日常照料、医疗护理等共性问题。无论我们是否愿意面对,我们终究会老去,会故去。“一个人先要学会爱自己,才能更好地去爱别人”,这是共识,如何去爱自己呢?运用法律工具提前安排老去、故去的相关事宜,不失为爱自己的一种表现形式。


问:关于意定监护和生前预嘱,可能很多人都不太熟悉这两个词是什么意思,您能帮我们解释一下吗?


答:意定监护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确定监护人的意思,是指一个人在自己意识清楚的时候,书面委任一个或若干个可信的人或者社会监护人组织,作为自己未来的监护人,照管自己的生活,保护自己的财产,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生前预嘱又被称为“医疗指示预先声明”,其实就是人们常说的“尊严死”,指人们在意识清楚时签署的一份文件,为未来自己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这个阶段,表达要或不要什么医疗照顾、要或不要生命支持系统、希望别人怎么对待自己、希望自己的家人和朋友知道什么、希望谁来帮助自己、希望什么样的葬礼方式等等这些自己的意愿。通常是结合《意定监护协议》,由自己指定的意定监护人来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深圳特区医疗条例首次将“生前预嘱”写入法规中,引发公众对“生前预嘱”和“遗嘱”的热烈讨论。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第七十八条 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
(一)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
……

问:“生前预嘱”和“遗嘱”主要有哪些区别呢?


答:两个词听起来很相似,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人用错,其实它们二者在法律地位、法律适用甚至是司法实践上都大相径庭,一起来看看他们的区别。


从法律用途而言:


  • 生前预嘱就是人们提到的“尊严死”,指人们可以在自己身体依然康健、意识仍旧清醒之际,通过法律工具和法律文件提前对自己的临终事项做出具体的安排或选择,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需要特种护理、是否需要临床抢救、是否需要进行创伤性抢救、需要进行何种特殊安排。所以,生前预嘱的法律用途主要解决生命末期的医疗安排。

  • 遗嘱是指人们可以在自己身体依然康健、意识仍旧清醒之际,通过法律工具和法律文件提前对身后的财产或相关事项做出具体的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情况、由谁继承、遗产管理、未成年人监护、设立居住权。所以,遗嘱的法律用途主要解决身后事。

从法律地位而言:


  • 生前预嘱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2022年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首次将“生前预嘱”列入该条例中。

  • 遗嘱在我国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法律形式规定具体明确,且司法实践非常成熟。遗嘱主要规定在《民法典》中,法律位阶较高。

从法律载体而言:


无论是生前预嘱还是遗嘱都需要通过法律文件即法律载体来合法呈现并实现用途。


  • 生前预嘱一般是一份相对固定的法律文件,我们可以在每一项中自行勾选,需要补充或特别说明的可以自行完善。由于生前预嘱是对生命末期的医疗选择和安排,需要指定一位专门的人来代为发表意愿、行使权利,所以生前预嘱一般要配套一份意定监护协议,该协议中可以指定一位监护人在约定的条件成就时来代为表达意愿、签署相应的手续。为了证明生前预嘱和意定监护协议的真实合法有效性,也为了防止其他人提出质疑,目前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在公证机构完成生前预嘱和意定监护协议的签署。

  • 遗嘱则需要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单独订立。民法典时代法律规定的遗嘱类型有六种,分别为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每种遗嘱形式都有严格的形式及内容要求,一定要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安排,避免留下遗憾。

问: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您可以通过案例帮我们介绍一下吗?


答:我来介绍两个案例吧。


第一个是琼瑶的案例。琼瑶和平鑫涛是重组家庭,据说二人关于生命末期的安排是一致的,即不做插管等创伤性治疗。后来平鑫涛中风住院,关于如何治疗,琼瑶和平鑫涛的子女发生了严重的冲突,琼瑶认为应当尊重平鑫涛的意愿,让平鑫涛“尊严死”,但子女却坚决不同意。


为什么平鑫涛的治疗不能遵守他的意见呢?归根结底还是因为琼瑶与平鑫涛对于生命末期的安排,其实是一种法律行为,但他们没有通过法律文件和法律工具来予以确定,导致平鑫涛的意愿被埋没。


第二个案例是生活中的真实案例。居住在厦门的刘阿姨76岁,老伴去世多年,膝下无子女。10年前,刘阿姨住进了养老院。前两年,养老院要求刘阿姨指定监护人,一旦刘阿姨在养老院期间出现各项事宜,养老院可以和监护人取得联系予以处理。刘阿姨只有一个亲姐姐在北京,厦门当地只有个远房亲戚,无奈之下刘阿姨找到居委会做监护人,在与养老院续签每年合同时,居委会都会指派工作人员在监护人处签字。随着刘阿姨年龄越来越大,居委会担心承担责任,不同意继续担任监护人。刘阿姨在养老院的居住问题成了难题。刘阿姨跟厦门的远房亲戚以及北京的外甥商量,想让远房亲戚家的儿子和自己的外甥共同做监护人,可是这样可行吗?


综合考虑到各方意愿及实际可操作性,我们建议刘阿姨委托远房亲戚作为监护人,委托北京的外甥做监督人。这样产生的法律后果:


1、一旦刘阿姨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远房亲戚就可以按照约定遵照刘阿姨的意愿保护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处理一系列包括但不限于人身监护、日常消费、财产收入支出的事务。


2、一旦刘阿姨患上不可治愈的伤病,在末期或临终这个阶段,完全可以遵照刘阿姨的意愿选择要或不要什么医疗照顾、要或不要生命支持系统、希望别人怎么对待自己、希望自己的家人和朋友知道什么、希望谁来帮助自己、希望什么样的葬礼方式等等这些自己的意愿。


3、一旦刘阿姨去世,刘阿姨的财产完全可以遵照她的意愿给到她想照顾和支持的人。


4、整个过程中,一旦远房亲戚存在违反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利于刘阿姨的行为,北京的外甥可以行使监督权,督促远房亲戚改正,远房亲戚不改正的,北京外甥有权按照约定行使解除权,解除远房亲戚的监护权,由北京外甥按照约定另行指定或自行担任监护人。


结 语


古人云:“死生亦大矣”,如何在生命末期有尊严地走向死亡,逐渐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


相较于法定监护,意定监护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能较好地体现人的自立与自我决定权,保障其临终医疗意愿的充分表达及实施,维护其医疗自决权及人格尊严权。生前预嘱则创设了一种能够提前表达临终医疗决策的有效路径,防止因来不及决定或被保护性医疗剥夺了医疗自决权,其最大意义在于保障人的临终尊严。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可我失能时,谁能为我做主?钱财乃身外之物,可偏偏总是人为财亡,我的财产谁做主?唯有居安思危,在风和日丽、风平浪静的时候做好安排,能够让我们更加坦然面对生活、更加安心面对未来。